紀孝行章第十
子曰.孝子之事親也.居則致其敬.養則致其樂.病則致其憂.喪則致其哀.祭則致其嚴.五者備矣.然後能事親.事親者.居上不驕.為下不亂.在醜不爭.居上而驕則亡.為下而亂則刑.在醜而爭則兵.三者不除.雖日用三牲之養.猶為不孝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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